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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自由,吾寧死(不會死,最多關七年)我說: 犯罪黑數極大的條文,不是妨害性自主案件(約略是有報案者的7-10倍),而是一條幾乎被大家忽視的條文,使人為奴隸罪。 刑法第二九六條是這樣子規定的:I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懂了嗎?這條文構成要件有夠簡略,看不出立法者就構成要件行為作何限縮,而且本條還是行為犯規定,甚至處罰未遂犯。實務上居然也有判例作解釋,見31上1664判例: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所謂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,係指雖非使人為奴隸,而不以人道相待,使之不能自由,有似於奴隸者而言。 簡單說,我們只看兩點,一是直接把人當奴隸(依罪刑法定中之構成要件明確性要求,把人當狗不算),另一就是使人處於不自由的地位。 這在以前有蓄奴養婢的時代有其規範必要,但在現代社會呢?誰敢說自己是自由的呢?每個人都在作金錢、愛情的奴隸(當然也在奴役別人),換句話說,每個人都是犯罪者(已非潛在的犯罪者),正在交往中的情侶們你們都是未遂犯!!加上本條又是非告訴乃論之罪(刑法三O八條),所以我說本罪的犯罪黑數極大,沒錯吧! 你說:你白癡阿!!= = 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! 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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